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
(共2172人,2023年1月17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99人)
乙晓光、王宁(军队)、王军、王荣、王勇、王东峰、王尔乘、王志刚、王沪宁、王国生、王建军(青海)、王常松、车俊、毛万春、公保扎西(藏族)、巴特尔(蒙古族)、孔昌生、石泰峰、叶冬松、田向利(女)、付志方、毕井泉、朱生岭、朱国贤、多杰热旦(藏族)、庄国泰、刘伟(河南)、刘雷、刘晓凯(苗族)、刘家义、刘赐贵、齐扎拉(藏族)、许又声、阮成发、孙伟、孙大伟、纪峥、李江(女)、李小鹏、李荣灿、李微微(女)、吴存荣、吴社洲、吴英杰、何平、邹加怡(女)、沈跃跃(女)、宋涛、张义珍(女)、张延昆、张纪南、张晓明、张裔炯、陈旭(女)、陈武(壮族)、陈雍(满族)、陈小江、陈宝生、陈润儿、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哈萨克族)、苗圩、林铎、林克庆、欧阳坚(白族)、易纲、周波、周强、郑和、赵永清、赵宗岐、胡文容、胡春华、柯尊平、咸辉(女,回族)、姜信治、姚增科、夏德仁、徐令义、徐立全、徐启方、徐新荣、高津、唐一军、唐方裕、唐良智、黄建盛、黄莉新(女)、盛茂林、崔波、崔少鹏、崔玉英(女,藏族)、葛慧君(女)、韩卫国、蓝绍敏、廉毅敏、滕佳材、潘立刚、穆虹、魏小东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65人)
丁华锋、于干千(回族)、马传喜、王世杰、王光贤、王红玲(女)、王新军、王新强、王遵来、区捷(女)、孔维克、田红旗(女)、白清元、吕心阳、朱新力、刘同德、刘良翠(女)、刘家强、齐成喜、孙晓光、孙继业、杜洪印、杜海峰、巫家世、李岩(满族)、李生龙、李国华、李惠东(回族)、何杰、何报翔、何秉群、宋秋(女)、宋亚君、张莉(女)、张月仙(女)、张庆盈(女)、张兴凯、张伯军、张复明、张雪樵、陈昶、陈马林、陈星莺(女)、陈前林、欧阳泽华、周世虹、郑军、赵素卿(女)、姚卫海、贾海洋、夏先鹏、徐毅松、高小玫(女)、郭乃硕、郭书宏、唐冬生、黄东红(女)、葛桂录、程萍(女)、程永波(满族)、傅川、温雪琼(女)、熊皓、熊水龙、霍卫平
中国民主同盟(65人)
丁梅(女)、丁光宏、马宗保(回族)、王绚(女)、王书红、王光谦、王荣彬、邓长球、古俊彦(女,壮族)、龙婉丽(女)、田刚、冉霞(女,苗族)、冯艺东、成岳冲、刘洪、刘中民、刘仲奎、刘旭光、刘思德、刘艳玲(女)、刘雅玲(女)、江智涛、许亚南(女)、阮诗玮、杜惠平、李正国、李剑萍、李萌娇(女)、杨云彦、杨安娣(女)、时燕(女)、吴楠、吴为山、吴以环(女)、何寄华、汪鹏飞、张慧(女)、张来斌、张福成、陆桂华、陈群、范九伦、欧阳明高、郑永飞、赵吉、胡刚、柳锋波、贾楠(女)、贾庆国、钱克明、钱丽霞(女)、钱福永、徐彬、曹卫星、崔亚丽(女)、康耀红、梁丽萍(女)、韩清华(女)、辜清、程红(女)、舒晓刚、蒙格丽(女)、蔡光洁(女)、霍金花(女)、魏世忠
中国民主建国会(65人)
马华东、王舰、王凌(女)、王小龙、韦建刚(壮族)、方洁(女)、方传龙、付诚、白重恩、司马红(女)、乔伟、刘木华、刘炳江、安庭(蒙古族)、许玲(女)、孙洁(女)、孙东生、苏华、苏莉(女)、李心(女)、李瑶(女)、李霞(女)、李文海、李世杰、李忠民、李俊林、杨光、杨淼(女)、杨士海、杨洪明(女)、杨培君、吴志明、汪阳、汪胜洋、宋青(女)、陆铭、陈小平、陈百灵(女,满族)、陈婷婷(女)、陈增敬、范社岭、罗卫(女)、金桩(蒙古族)、周汉民、郑亚莉(女)、赵波(女)、洪慧民、姚建明、秦博勇(女)、钱雨晴(女)、钱学明、郭彩云(女)、陶桂芳(女)、曹武、梁满红(女,壮族)、寇纲、葛建团、韩丹、韩民春、鲁晓明、谢商华(女)、蒙晓灵(女)、赖明勇、解冬(女)、薛寒(女,蒙古族)
中国民主促进会(45人)
马余强、王春秀(女)、石爱中、卢天锡、包安明、朱永新、朱彤晖(女)、许唯临、孙发、孙俊青(女)、李玛琳(女)、李和平、杨建德、杨静华(女)、何志敏、张雨东、张金英(女)、张学军(女)、张显友、张颐武、张震宇、陈贵云、陈倩雯(女)、尚勋武、罗永章、金永伟、郑家建、赵长龙、胡仲军、姜军、姚爱兴、栾新(女)、郭绍敏(女)、陶凯元(女)、黄震、梁勇、梁浩、鲁修禄、鲍虎军、蔡秀军、蔡国伟、熊继军、黎晓英(女)、潘惠丽(女)、潘碧灵(土家族)
中国农工民主党(45人)
丁列明、于春水、义芳(女,瑶族)、王昆、王路、王行环、王金南、云治厚(蒙古族)、孔令全(女)、邓蓉玲(女)、甘华田、史可、巩富文、朱涛、刘俊彩(女)、刘献祥、花亚伟、李明(女)、李和跃、李思进、杨震、杨金龙、杨淑丽(女)、但彦铮、张全、张桥、张光奇、张灼华、张宽寿(白族)、孟庆才、段青英(女)、秦海涛、晏波、徐涛、郭毅、郭天康、黄红霞(女)、黄宝荣、龚建明、阎武、蒋巍、蒋和生、焦红(女)、谢京(女)、蔡威
中国致公党(30人)
丁时勇、王艳(女)、王丽萍(女,浙江)、王桂英(女)、卢国懿、司徒国海、许光文、孙诚谊、杨洋(女,彝族)、杨德才、张晨(女)、张文明、张华俊、张志红(女)、张柏青、张恩迪、邵志清、欧余军、郑鈜、赵晓萍(女)、侯茂丰、袁雯(女)、徐旭东、徐晓兰(女)、高秀梅(女)、陶仪声(女)、黄武、蒋作君、蒋鹏举、谢资清(女)
九三学社(45人)
于仁杰、马秀珍(女)、王长平、王汝芳、王晓萍(女)、卢柯、叶正波、过建春(女)、朱春云(女)、朱程清(女)、刘涛(女)、刘忠范、刘政奎、刘晓梅(女,蒙古族)、杜妍(女)、李青山、李学林、李新华、杨丹、杨同光、吴代赦、冷向阳、张少康、张凤宝、张福麟、陈赤平(土家族)、陈怡平、邵鸿、周岚(女)、周鸿祎、庞达、单崇新、屈谦、赵雯(女)、赵静(女,税务总局)、赵金云(女)、秦松、秦顺全、钱锋(上海)、徐玖平、翁建平、彭健铭、葛会波、赖明、潘建伟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20人)
王昱、孔令智、吕少军、刘艳(女)、江尔雄(女)、江利平、许可慰、苏辉(女)、杨晓红(女)、吴国华(女)、陈伟、陈军(女,高山族)、陈子云(女)、陈玉玲(女)、陈清莉(女)、高洁(女,广东)、符之冠、蔡欣(女)、蔡睿、廖明宏
无党派人士(65人)
丁彦昕、马东平(女,回族)、马海军(回族)、王晶(女)、王桂玲(女)、王效彤、王理宗、王梅祥、邓中翰、石文先、伍爱群、刘辉(满族)、许京军、李卫、李丹、李喜、李利英(女)、李国红、连玉明、肖琦(女)、吴骊珠(女,回族)、吴锋刚、何婧(女)、何清湖、沈爱红(女)、宋朝学、张骁、张萍(女)、张广东、张连起、张春燕(女)、张树新、张勉之、阿来(藏族)、范峰、范树奎、林毅夫、周源、周仲荣、周志华、周忠和、郝海平、钟章队、姚力军、秦斌、聂鑫、聂竹青、贾正兰(女)、夏宇红(女)、高鸿钧、席南华、陶智(满族)、黄宇光、蒋颖(女)、蒋毅、蒋志鹏、韩圣健、覃斌(壮族)、舒红兵、温小波、蓝逢辉、窦刚贵、管云鸿(蒙古族)、谭文英(女)、戴永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36人)
于本宏、上官剑、王一书(女)、王亚平(女)、王笃波、田静(女)、朱妍(女)、刘明侦(女)、刘洪悦(女)、刘爱平(女)、许礼进、杨政龙、肖新光、吴仲戈、吴碧霞(女)、张坤、张朝晖、陈槐、陈天石、林积灿、岳伟、周荃(女)、周小平、郑春阳、侯贵松、祝林芳(女)、贺晗、贺凯琪(女)、党彦宝、倪邦文、凌俊杰、高庆波、曹鹏、傅振邦、曾文龙、魏新
中华全国总工会(63人)
丁焰章、马璐(女)、马秀丽(女)、王斌、王少峰、王百森、王彤宙、王晓峰、卢跃富(土家族)、叶阳升、冯江华、皮剑龙、吕国泉、向文波、刘争、齐为民、江毅、江广平、阮英、阮前途、孙永才、孙志强、李兴钢、杨杰、杨宇栋、杨军日、邹震、辛锋、汪建平、张涛(女)、张轩松、张茂华、张晓仑、陈建飚、苟护生、林伦伟、林孝发、林晓辉、岳建武、周国平、孟振平、赵俊民、郝宏军、胡望明、胡德兆、柯瑞文、段向东、洪杰、袁京连(女)、徐海荣、徐鹏飞、翁祖亮、郭代军、郭吉安、黄国、阎京华、粟斌、蔡治洲、蔡毅德、谭旭光、戴东昌、戴和根、魏地春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67人)
王芳(女)、王宜(女,满族)、王珏(女)、王素君(女)、王淑惠(女)、仇鸿(女)、邓健(女)、龙国英(女)、卢红(女)、卢敏(女)、卢伟英(女)、冯延(女)、成平(女)、刘文力(女)、刘文萍(女)、刘玉婉(女)、刘丽坚(女)、刘晓冰(女)、刘筱敏(女)、米荣(女,满族)、江碧涛(女)、祁晓冰(女,回族)、苏洵(女)、杨爽(女)、杨临萍(女)、吴海英(女)、吴海鹰(女,回族)、吴蓓丽(女)、何蓉(女)、沈蓓莉(女)、张英(女)、张军萍(女)、张利文(女)、张佐姣(女)、张晓兰(女)、张娣芳(女)、陈中红(女)、陈左宁(女)、陈红彦(女)、苗延红(女)、林怡(女)、林洁(女)、岳泽慧(女)、周超男(女)、屈恩(女)、孟冬梅(女)、赵心竹(女)、赵爱明(女)、胡立杰(女)、胡达古拉(女,蒙古族)、姜妍(女,满族)、夏杰(女,回族)、柴靓(女)、徐睿霞(女)、翁铁慧(女)、高洁(女,陕西)、高琳(女)、高佩璇(女)、彭静(女)、程晓健(女)、程湘爱(女)、谢文敏(女)、蒙曼(女,满族)、雷杰(女)、翟美卿(女)、潘毅琴(女,回族)、薛景霞(女)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65人)
丁佐宏、王煜、王光远、王均金、方光华、叶青、史贵禄、多吉次珠(藏族)、刘伟(新疆)、刘聪、刘振东、刘瑞领、安润生、许明金、阮鸿献、寿子琪、李青(女)、李书福、李汉宇、李兆前、李连柱、李维斗、杨丽(女)、杨英(女)、杨晖、杨佑兴、肖凯旋、吴城、邱小平、何文辉、何晓勇(回族)、汪鸿雁(女)、张健、张兴海、张建明、陈晓林、邵丹薇(女)、林凯文、赵立新、赵延庆、赵毅武、胡汉阳、南存辉、俞建、娄杰、费功全、姚锦龙、聂磊、党蓁(女)、徐乐江、高峰、高云龙、郭奇志、唐燕(女)、黄荣、眭国华(女)、葛坚、景普秋(女)、鲁勇、曾毓群、谢茹(女)、褚浚、熊伟、樊友山、燕瑛(女)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43人)
王永良、王先进、王怀民、王金龙、邓铭江、吕国范、朱日祥、乔杰(女)、孙珅、李星、李仲平、李志强、杨长风、肖文交、肖龙旭、邱志明、闵宜仁、张凤(女)、张旭(科技部)、张杰、张永强、张克俭、张阿漫、陆建华、尚勇、明炬、赵小津、胡金波、俞飚、施一公、徐平、徐延豪、徐建国、黄卫、曹阿民、景亚萍(女)、程建军、曾毅、谢素原、廖湘科、樊杰、樊邦奎、魏悦广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4人)
庄振文、李大壮、杨毅周、陈椿、陈小艳(女,高山族)、陈元丰、林娜(女)、林敏、林敏洁(女)、郑平、黄兰茜(女)、黄毅辉、曾瀞漪(女)、潘裕萍(女)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26人)
马萧林、邓小清、吕涛(满族)、刘以勤(女)、刘明军、许清流、李林、李胥、李兴钰、杨全红、林定强、荣洋、柳玲玲(女)、施乾平、洪明基、徐西鹏、黄楚基、曹君利、隋军(女)、程燕(女)、舒心、谢文·根多(藏族)、谢良志、谢俊明、蔡明威、魏英杰
文化艺术界(112人)
马浩文、马锋辉、王丹、王宁(北京)、王珂、王勇(文化和旅游部)、王瑞、王澍、王平久、王丽萍(女,上海)、王黎光、扎西达娃(藏族)、木亚赛尔·托乎提(女,维吾尔族)、牛克成、尹学芸(女)、尹晓东、石磊(湖南)、田沁鑫(女)、白水清、冯俐(女,回族)、冯远征、吕成龙、任万平(女)、刘广、刘侗、刘万鸣、刘训峰、刘学俊、刘笑伟、刘家成、许宁、许江、许鸿飞、李梅(女)、李群、李六三、李心草、李国兴、李骏虎、杨红林、吴行、吴文科、吴洪亮、吴敏婕(女)、邱华栋、邱运华、谷好好(女)、辛丽丽(女)、沈晨、沈铁梅(女)、迟小秋(女)、迟子建(女)、张旭(文化和旅游部)、张宏、张继、张斌(香港)、张立萍(女)、张凯丽(女)、张铁山、陈彦、陈通、陈智林、苗洁(女)、范宗钗、林茂、迪丽娜尔·阿布拉(女,维吾尔族)、周利(女)、周庆富、郑茜(女)、郑更生、宗庸卓玛(女,藏族)、赵聪(女)、赵秀君(女)、赵宝刚、郝戎、胡纪源、皇甫宜川、俞峰、勉冲·罗布斯达(藏族)、姜克美(女)、洪厚甜、姚珏(女)、袁慧琴(女)、都海江、聂辰席、莫华伦、高英坡、高满堂、郭蓉(女)、唐延海、崔巍(女)、阎晶明、彭家鹏、董园园(女)、董希源、董耀鹏、蒋胜男(女)、韩子勇、韩新安、景喜猷、傅若清、焦兴涛、舒勇、曾小敏(女)、靳东、甄子丹、詹勇、廖昌永、熊召政、滕贞甫、霍建起、戴斌
科学技术界(107人)
丁洪、于宗宝、马光辉(女)、王亮、王小军、王元青、王长青、王来春(女)、王春儒(蒙古族)、王树年、王润福、王瑞军、卞修武、方向、方忠、叶聪、冯煜芳、邢一新、曲伟、吕跃广、朱松纯、朱俊强、乔红(女)、任咏华(女)、刘强、刘石泉、齐向东、许波、许瑞明、孙予罕、孙志嘉、孙昌隆、严建文(回族)、李陟、李萌、李全明、李秀敏(女)、李应红、李俊全、李恒年、李景虹(蒙古族)、杨长利、杨建成、杨孟飞、杨新民、吴立刚、吴希明、吴建平、吴燕生、何琳、余晓晖、冷俊、沈志强、宋晓明、张峰、张广军、张云泉、张冬辰、张改平、张振涛、张格明、张新民、张德清、陆安慧、陈江、陈仙辉、陈英武、陈锡明、武向平、范召林、周向宇、周兴江、周群飞(女)、屈国欣、赵琛、赵静(女,航天科工)、赵长印、赵宇亮、赵红卫(女)、赵泽良、赵晓光(女)、赵晓晨、赵瑞峰、胡震、侯立军(满族)、施华君、倪四道、徐星、徐晋、徐南平、高铭(女)、高天明、高剑刚、席振峰、唐长红、容易(女,土家族)、黄雪鹰(女,蒙古族)、曹建国、常凯、阎锡蕴(女)、韩泳江、韩珺礼、曾一春、谢晓亮、蔡荣根、臧继辉、魏明英(女)
社会科学界(73人)
马述强、马宝成、王立平、王灿龙、王灵桂、王学典、牛同栩、龙明彪、卢希(女)、田培炎、白少康、冯鹏志、毕飞宇、毕彦超(女)、吕红兵、朱列玉、庄严、刘宁(女)、刘钊、刘杰、刘纪明、刘建国、孙茂利、孙学玉、李连祥、李贻伟、李章泽、杨智、杨万明、杨小波、肖厚发、时和兴、吴向东、余兴安、余新华、沈亮、迟日大、张毅、张广汉、张风雷、张西明、张宇燕、张来明、张冠梓、张继焦、陆国强、陈理、陈霞(女)、陈松蹊、陈国庆、陈宗荣、陈星灿、陈思源、林文勋、金学锋、赵凡、赵昌华、胡建淼、胡衡庐、贺小荣、袁小彬、袁爱平、夏春涛、高雨、曹普、曹文泽、崔海洋(朝鲜族)、蒋建国、傅兴国、熊选国、戴小明(苗族)、戴红兵、魏青松
经济界(108人)
丁世忠(回族)、马珺(女)、马正武、马永生、马军胜、马建堂、马崇贤、王伟(全国政协机关)、王江、王世民、王永礼、王江平、王明弹、王俊寿、王炳南、毛定之、尹艳林、孔令成、石磊(内蒙古)、卢进、申长雨、付刚峰、白涛、冯正霖、宁咏、宁吉喆、权忠光(朝鲜族)、曲永义、朱碧新、任德奇、刘云峰、刘化龙、刘永好、刘永富、刘尚希、刘爱力、刘新勇、江浩然、李民吉、李养民、杨柳(女)、杨成长、杨宗儒、吴益强、吴富林、余斌、邹磊、冷伟青(女)、宋曙光、张奎、张勇(天津)、张琦、张少明、张军扩、张建民、张春华、张懿宸、陈力、陈四清、陈祖新、陈晓红(女)、邵驰、范小云(女)、范扎根、林罡、林涌、林益彬、罗熹、金李、周渝波、赵东、赵欢、赵争平、郝书辰、胡泽君(女)、柯希平、俞培根、姜万荣、姜春水、祝树民、秦荣生、柴强、钱刚、钱文挥、徐建军、郭孔丞、郭兰峰、郭御风、涂辉龙、黄玉治、黄志祥、黄喜忠、黄群慧、曹志安、阎峰、谌志华、隋忠诚、彭纯、韩谦、韩立平、韩保江、蒲淳、蔡建春、谭炯、谭岳衡、霍颖励(女)、魏革军、魏博平
农业界(70人)
于学利、万建民、马有祥、马忠明、王威(俄罗斯族)、王静(女)、王冬胜、王传喜、王晓东、孔宏智、田学斌、代萍(女)、丛连彪(回族)、兰定国、达瓦顿珠(藏族)、吕爱辉(女)、朱水芳、廷·巴特尔(蒙古族)、仲志余、刘伟平、刘均刚、刘焕鑫、孙志宏、严建兵、杜志雄、李宝聚、李原园、李家洋、杨松、吴宏耀、何一心、余静(女)、张剡、张卫元、张合成、张志军、张和平、张桃林、张雷明、阿拉腾达来(蒙古族)、陈化兰(女)、陈温福、范国强、林海、林金星、郑裕国、单杨、赵晓燕(女)、胡亚安、胡培松、钟登华、种康、侯水生、昝林森、姜明、班立桐、柴守玺、郭玮、唐俊杰(女)、黄三文、黄丽萍(女,黎族)、黄显良、曹金山(蒙古族)、曹晓风(女)、戚益军、崔丽娟(女)、梁晔、韩鲁佳(女)、程玉珍(女)、潘元松
教育界(103人)
于巧华(女)、万师强、卫炳江、马怀德、马金旗、马景林、王锐、王璞、王中良、王仁祥、王成斌、王国仁、王定华、王复明、王雪梅(女)、王蜀黔(女)、韦军(壮族)、方明、方守恩、龙腾、卢建军、丛兵、兰臻(女,畲族)、任少波、刘林、刘小军、刘小康、刘林芽、刘思金、刘菊娇(女)、刘智鹏、江阳、孙尧、孙宝国、李莉(女)、李孝轩、李丽娟(女)、李胜堆、杨华勇、杨振斌、肖飞、吴宏伟、吴德伟、邱峰、汪小帆、汪劲松、沈志华、张玉清、张平文、张运凯、张志勇、张京泽、张政文、张敏情(女)、陈伟志、陈卓禧、武利民、欧阳宏伟、罗卫东、金石、郑富芝、孟艳(女)、孟晖、孟祥青、赵长禄、赵海兴、柳茹(女)、拜文汇、信思金、施大宁、施卫东、姜亚军、姜耀东、洪伟、祝连庆、祝跃飞、莫海涛、钱家盛、倪闽景、徐坤、徐礼华(女)、高金凤(女)、高新波、郭坤宇、黄竹君(女)、黄晓娟(女)、龚卫娟(女)、龚六堂、龚健梅(女,壮族)、崔田、商文江、董洪川、韩林海、程建平、曾勇、温涛、雷群芳(女,畲族)、满开宏(回族)、褚良银(土家族)、谭铁牛、滕锦光、潘健(壮族)、戴立益
体育界(24人)
丁霞(女)、丁亚琳(女)、王励勤、王勇峰、王嘉恩、厉彦虎、刘征、刘国梁、刘诗颖(女)、许昱华(女)、纪冬、杨扬(女)、余国樑、张虹(女)、张小冬(女)、苗立杰(女)、苟仲文、林大辉、金泳德、周进强、胡文新、陶璐娜(女)、谢敏豪、鲍明晓
新闻出版界(49人)
马静(女,回族)、王奕、王一彪、王心富、王吉德、王晓红(女)、双传学、石培文、卢永雄、冯晓婷(女)、朱旗、朱咏雷、刘见明、刘成勇、刘思扬、孙业礼、孙宝林、李芸(女)、李岩、李学梅(女)、李宝善、杨小伟、吴义勤、吴旭洋、吴静怡(女)、辛广伟(回族)、汪惠仁、张勤(女)、张自成、张志刚、张志兵、张建春、张宿堂、陈扬勇、陈伟鸿、林丽颖(女)、罗崇雯(女)、孟冬(女)、赵剑英、胡孝汉、袁炳忠、顾青、郭媛媛(女)、海尼扎提·托呼提(维吾尔族)、黄志坚、韩敬群、曾庆军、蔡名照、廖祥忠
医药卫生界(96人)
马骏(女)、王辰、王坤、王岩、王俊、王广发、王宁利、王建安、王建军(国家卫健委)、王贵齐、王秋菊(女,满族)、王贺胜、王笑频(女)、方向明(女)、巴桑卓玛(女,藏族)、邓旭亮、卢联合(满族)、付小兵、边惠洁(女)、朱同玉、向华(土家族)、刘云(女)、刘连新、刘林林(女)、刘泽星、刘梅林(女)、刘清泉、孙达、孙红(女)、孙蓉(女)、花德米(女,回族)、杜斌、杜丽群(女,壮族)、李利、李浩、李为民、李国勤、李海潮、李鹏斌、杨宇飞(女)、杨杰孚、杨爱明、肖苒(女)、吴浩、吴彬(女)、吴沛新、吴效科、吴尊友、吴德沛、余艳红(女)、沈建忠、沈洪兵、宋树立(女)、张勇(国家卫健委)、张文宏、张伟滨、张丽丽(女)、张其成、张学敏、张洪春、陈敏、陈义汉、邵峰、明东、季加孚、侍俊、周军、周清(女)、郑虹、郑哲、封颖璐(女)、赵宏、赵家军、胡盛寿、施小明、姚建红、姚树坤、敖虎山(蒙古族)、徐凤芹(女)、徐丛剑、徐安龙、奚桓、高永文、郭玉芬(女)、唐旭东、黄伟、黄昱(女)、黄爱龙、曹雪涛、彭军、董小平、蒋建东、傅小云(苗族)、童安荣、谢良地、霍勇
对外友好界(46人)
王民、王众一、王茂虎(回族)、王银锋、户思社、石好勇、卢沙野、刘劲松、刘显忠、刘显法、刘结一、许进、杜占元、杨光斌、杨明杰、吴恳、吴江浩、邱华康、宋延超、张军、张博(女)、张斌(社科院)、张汉晖、张茂于、张懿范、陈因、陈旭、林松添、罗照辉、郑泽光、赵梅(女)、胡伟、秦鸣、袁鹏、聂福如、顾学明、徐广国、徐飞洪、徐宇宁、郭军、陶坚、黄苏云(黎族)、谢锋、廖力强、颜宝铃(女)、魏海生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35人)
王平、王正伟、邓琳(女)、龙墨(女)、刘启芳(女)、齐明亮、汤涛、孙力斌、李文章、李庆忠、杨洋(女)、杨晋柏、吴凡(女)、何明华、张建斌、张春生、张晓敏、林潞、胡静林、费英英(女)、莫荣(苗族)、夏延军(女)、钱锋(退役军人部)、唐承沛、诺敏(女,蒙古族)、曹晖、常正国、蒋丽英(女)、惠建林、程凯、蔡振红、管浩鸣、黎勇、冀国强、戴均良
环境资源界(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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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1.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范某某挂靠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以该劳务公司名义从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承接南昌市某项目劳务工程。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该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范某某陆续雇佣20余个农民工班组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967万余元,并转至范某某实际掌控的银行账户内。2020年1月,因范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该项目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工人们陆续向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被拖欠工资情况。为妥善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额外结算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范某某收到汇票后,仍拒不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2020年10月23日,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范某某既不提交该项目的全体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表、工资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也不按照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截至案发,范某某拒不支付220余名工人工资总计人民币623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此案,范某某得知后潜逃,同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11月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21年12月29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因范某某当庭翻供不认罪,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2022年5月7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范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范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2022年9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过程】
1.提前介入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劳务公司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随着侦查机关取证的深入,确定范某某系挂靠劳务公司实施了本案犯罪行为,范某某系本案犯罪嫌疑人。
2.开展补充侦查,完善证据追加起诉。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立即采取公告方式发布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部分之前未报案的被欠薪工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采取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仍有部分被欠薪工人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根据新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通过全面依法指控,准确有力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确保办案效果。
3.协同化解涉案风险,拓宽渠道追讨欠薪。由于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做好工作预案的同时,与区管委会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应急管理局信访办等部门联动,耐心释法说理,安抚工人情绪,引导理性维权。同时,与区劳动监察局、涉案建设公司多次沟通,协调建设公司积极筹得薪资441万余元垫付给欠薪工人。检察机关还对部分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开展了国家司法救助,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维护。
4.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机制。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管理问题,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发出检察建议,从全面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加强对农民工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区管理委员会采纳检察建议,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动机制,定期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建立了打击“恶意欠薪”长效合作机制。
【典型意义】
1.依托“两法衔接”强化立案监督,从严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检察机关主动履行监督职责,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排查工作,发现线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坚持以办案为核心,综合运用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方式完善证据,注重全过程接收被害人提供的新证据材料,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有新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准确认定。对于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悔罪的,从重提出量刑建议,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2.打击、追讨、司法救助同步,守护“民薪”赢得“民心”。该案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案发时正值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与“为民办实事”并重。在妥善处理农民工群体追索欠薪诉求时,检察机关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商议挽回被欠薪工人工资损失的解决方案,并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主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漏洞,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系统性、根源性解决相关问题,推动诉源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2.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6月,湖南省张家界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某,陆续招用郁某某、王某某等人从事公司电子加工等工作。工作期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拖欠郁某某、王某某等30名员工工资共计137119元。劳动监察保障大队先后向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柏某下达四次行政指令,责令其支付所欠员工工资,逾期仍未执行,同时柏某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拒不接受行政指令发放拖欠员工工资,并频繁变更联系电话,逃匿支付员工工资。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28日,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柏某与30名劳动者达成还款协议,并支付部分拖欠工资67750元。经召开听证会,2021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审查,2022年6月1日检察机关追加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对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柏某提起公诉。柏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情况】
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保障刑事诉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人数较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犯罪嫌疑人长期逃匿在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公安机关从外地抓获到案,鉴于其具有逃跑可能,检察机关依法对柏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释法说理,追回部分拖欠劳动报酬。依法追缴劳动报酬对30名农民工尤其是其中的多名贫困户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强化对柏某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公司经营受经济形势影响,柏某经济状况无法支付全部欠款,经与被害方代表多次沟通,最终促使柏某达成了部分支付劳动报酬的还款协议。2021年12月8日,柏某委托家属代为支付部分拖欠工资67750元。
3.能动履职,追加遗漏欠薪被害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的被害人,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联系相关被害人,在补充工资明细表、向柏某核实情况等相关证据后,继续帮助追讨遗漏部分被害人工资,最终全部被害人的权益均充分得到保障。
4.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追加起诉被告单位。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发现拖欠工资、双方签订合同的主体均是劳动者和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是追加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最终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5.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提升办案质效。在柏某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后,检察机关召开了听证会,经听取各方面意见,为保障企业继续经营,对柏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检察机关继续关注柏某的还款落实情况,发现其已在积极筹措资金还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意见等,依法对柏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当前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度大的问题。本案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的刑事责任。在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检察机关发现本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具备主体资格,郁某某等30名员工均是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追讨回欠薪,检察机关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单位进行起诉,为欠薪企业划出红线。
3.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江苏省宜兴市某有限公司承建沛县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2020年3月至7月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从发包公司结算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816万余元。但其收到款项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工程队劳务工资,共计拖欠23名工人工资67.44万元。工人多次投诉、信访反映此情况。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6日、12月18日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潘某某逃匿外地拒不支付。
【诉讼过程】
2020年12月23日,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3月10日,检察机关对潘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助民企纾困等多种因素,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在潘某某认罪认罚、全部清偿拖欠工人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后,2022年3月2日,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准确把握“恶意欠薪”逮捕标准,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作为民营企业经营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并逃匿外地,引发上访,在审查逮捕阶段拒不认罪,对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拒不交代去向,具有妨碍诉讼的可能。检察机关聚焦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详细查阅工人工资清单、企业账目往来等材料,主动对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认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逃匿的事实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保就业促稳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批捕后的侦查阶段,潘某某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检察机关及时开展实地走访,了解到该涉案企业承揽的工程系沛县民生工程,工人达100余人,且案发正值疫情初期,经济下行,若继续羁押潘某某可能对企业发展及职工就业产生较大影响。经充分考量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及涉案民营企业的持续经营问题,检察机关对潘某某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开展多方协作,促成农民工工资全部清偿。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间,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工程发包方、工人代表、辩护律师进行面对面沟通。向工程发包方阐明案件事实及工人疾苦,促使发包方先行垫付工人工资30余万元;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开示全案证据,逐笔核算发包方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督促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支付剩余拖欠的30余万元工资,促成工人工资全部清偿,化解了工资拖欠矛盾;向工人代表耐心释法说理,促使工人对潘某某予以谅解。
4.深化诉源治理,督促启动企业合规审查。针对涉案企业在财务和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涉案企业表达合规意愿后,2021年10月,检察机关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启动企业合规整改,设立合规事务部,补充制定《合规管理办法》等制度,构建合规文化体系;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布用工主体的联系方式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电话;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加强考勤统计;设立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明确施工方、分包方具体职责,完善劳动合同、进出场登记、考勤等方面的管理。2022年1月15日,该企业合规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累计建立完善相关制度5项,整改问题12个。
5.开展专项调研,制发检察建议力促行业规范。鉴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频发,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向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阅了近三年欠薪案件,发现存在立案调查不及时、“两法衔接”意识不强、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2021年6月,检察机关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会同公安、住建等部门在全县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培训,督促指导20余家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用工管理等制度,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依法充分履职,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坚持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动态审查把握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变化条件,对已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依法变更或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或向相关机关提出建议。尽可能实现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一体化推进,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对接辩护律师、工程发包方、犯罪嫌疑人家属等多方,必要时与行政主管部门衔接联动,促成劳动报酬足额支付,经审查对依法不需要刑罚处罚、没有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依法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考量疫情冲击、经济下行等多重叠加因素,统筹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等各项工作。坚持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开展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为工人持续就业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对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审查,推动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完善用工、薪资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推动民营企业规范运营,以“真合规”“真整改”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4.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该公司从贵州某建筑公司承接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某施工项目,刘某某雇佣李某、王某等18名农民工加工制作“钢筋笼”。工程结束后,刘某某仅向李某等人支付部分工资,李某等人多次讨薪未果,于2021年9月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该情况。经调查,发包方已全额支付工程款,刘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拖欠李某等18人工资23.32万元。劳动监察部门向刘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至整改期届满,刘某某仍未支付。劳动监察部门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1月11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12日,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公安机关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矛盾化解工作,刘某某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将该案移送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2022年11月3日,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紧扣关键节点促进矛盾化解,依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被害人,发现春节将至被拖欠工资的18位农民工仍奔波在讨薪维权路上,其中王某在施工中受伤亟需治疗,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只能靠工友们捐款医治。为保障农民工在春节前能及时拿到欠薪,办案人员多次释法说理,刘某某终于表示愿意筹款支付所拖欠工资。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捕有利于其筹措资金支付工人工资,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检察机关督促下,春节前刘某某将拖欠的23.32万元全额支付,18名农民工表示谅解刘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虑刘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该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制发检察建议,引导开展小微企业合规。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刘某某经营的劳务公司存在工资支付制度不健全、资金管理混乱、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该公司虽为小微企业,但在本市承接多个建设项目,涉及农民工上百人。考虑到公司有合规意愿,检察机关遂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合规整改。该公司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通过2个月的合规考察期,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合规整改进行验收,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证员意见,一致认可企业整改成效,经评估通过合规考察。
3. 推动诉源治理,构建常态化治理体系。为进一步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233”工作法,即深化提高政治站位、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两项认识,立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搭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专案查办、“诉前和解+检调对接”“行政+司法+新媒体”衔接融合三项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专案查办通道,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因案施策,2021年以来为70余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80余万元。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将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类案件纳入诉前矛盾调解工作范畴,促使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2021年以来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全部实现“一案一和”、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是“小案件、大民生”的生动写照。检察机关在拒不支付劳动案件办理中,除了发挥刑罚的打击震慑效果,更重要的在于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增强执法活动的实效性。本案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属涉案金额不大的“小案”,但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化工作、简单办理,而是将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救命钱始终作为根本职责与重大使命,在“小案”上下“大功夫”。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深入实地走访,了解到个别多次讨薪未果的农民工面临着就医、生活等实际困境,单纯的刑事打击、就案办案并不能直接缓解被欠薪者的困难处境;及时组织劳资双方座谈,联合多部门制定追缴工资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督促涉案人员及时筹集资金,直到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老百姓利益、弱势群体保护的“小案”当成检察机关“天大的案件”认真办理,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写照。
5.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兰某某系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海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海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起,海旺公司因经营不善,陆续出现拖欠员工工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海旺公司共拖欠王某、金某某等28名员工工资153万余元。
2021年10月14日,鄂州市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兰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兰某某于同月25日核对《员工拖欠工资投诉表》并到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兰某某核对员工工资后,承诺在40天左右支付拖欠的工资。区人社局于10月25日向海旺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海旺公司于同年11月6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兰某某在承诺期限内未支付拖欠工资。区人社局于同年12月8日和12月13日多次发送短信要求兰某某于当月13日之前到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兰某某回复收到短信并说明其在十堰市处理欠款事宜,三日内返回鄂州。后未如期接受调查。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19日,区人社局以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于2022年3月4日决定对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立案侦查。3月7日,兰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5月31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以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于同年6月13日决定对兰某某不批准逮捕。后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予以撤销。
【检察履职情况】
1.严把事实证据关,依法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兰某某辩解其离开本地并非逃匿,而是去筹集资金以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因本案未查明兰某某到十堰的具体情况,也未查明兰某某及海旺公司名下资产情况,检察机关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上述证据,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经向多名员工调查得知,兰某某从2021年开始出现嗜睡不醒症状,而后返回十堰市休养,但电话、微信并未失联,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够及时到案。经审查认为,兰某某未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区人社局调查,但其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并未失联,因此不能认定兰某某系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后公安机关查明海旺公司账户和兰某某个人账户均无资金,兰某某无转移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据员工代表反映,大部分被欠薪员工均在海旺公司长期工作,一致认为兰某某为人仗义,公司经营不善也是客观原因所致,他们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担心兰某某转移财产,从而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2020年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检察机关经综合分析,兰某某的行为不属恶意欠薪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开展公开听证,有效化解员工心结。检察机关同步引导劳动者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邀请镇党委书记共同上门释法说理,并为解决欠薪难题研究方案,最终达成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初步意见。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组成刑事检察官和民事检察官联合办案团队,针对是否对兰某某批准逮捕和是否民事支持起诉召开听证会,员工代表和听证员一致同意不批准逮捕兰某某,并同意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
3.民事支持起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兰某某公司陷入困难,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虽然没有支付拖欠工资的资金,但名下有土地和资质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围绕员工要回被拖欠工资这一主要诉求,决定刑民协同履职、一体化办案。民事检察官迅速介入,引导员工首先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确权,防止资产非正常转移。在征得涉案员工同意后,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又及时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支持起诉。2022年6月31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联动作用。检察机关要通过沟通协调,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化解民事争议职能与人社部门劳动监察职能相衔接,共同推动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整治工作。通过定期召开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席会议,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一体化办案,防范化解劳资矛盾。刑检部门发现相关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且有必要支持起诉的,要及时通报民事检察部门。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案件中存在犯罪线索的,应主动通报刑事检察部门,使检察机关助力保障民生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