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彩飞扬”助力校园特色体育******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
“绳彩飞扬”助力校园特色体育
近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操场上,学生们随着大绳和小绳的翻飞,机智地跳跃、跑动,笑意写在脸上、快乐洋溢心中。这是该校学生正在备战全国跳绳联赛训练的场景,而全校开展跳绳活动正在成为学校的一道风景,“人人会跳绳、天天有比赛、班班有队伍”局面已经形成。
从2018年9月开始,历山学校着力研发实施“绳彩飞扬”特色课程体系,在“以绳健体、以绳会友、以绳促德、以绳增智”的理念引领下,学校以学生体质健康为中心,以体育课堂为载体,以阳光大课间为补充,以“绳彩飞扬”为主题,充分发挥花样跳绳特色项目的育人作用,将校园特色体育文化建设与学校整体文化育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为学生健康打下了坚实基础。
“绳彩飞扬”课程推动学校特色体育文化发展
近年来,历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遵循学生年龄阶段的发展规律,加强对跳绳运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引导学生逐步了解跳绳文化,不断丰富跳绳课程内容,同时,将跳绳与音乐等学科相结合,借助音乐的旋律,提升学生对韵律的欣赏和对节奏的把握;立足实践探索编制花样跳绳绳操“绳彩飞扬”课程教材,在学校大课间推广,激发学生跳绳的兴趣,为校园特色文化打好基础。
除了提升学生们的技能,学校还注重跳绳知识和礼节等相关体育文化的教育,将花样跳绳技能教学渗透到体育教育中,由“戏”过渡到“育”的阶段,其内容和形式不断发展变化。同时,学校注重跳绳组合形式等方面的探索与研究,使花样跳绳运动朝着多样性、娱乐性、观赏性的方向发展。经过大量的“练”和“赛”,不仅学生之间的默契配合度得到提升,团队合作意识与能力也得到增强。
学校还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利用花样跳绳社团弥补学生“练”“赛”的不足。为提高学生兴趣,学校专门成立了“跳绳社团教师指导小组”,以帮助各学习小组的教师学好每一个动作。同时,学校还加大对课程理论的学习研究,参与编写《山东师大基础教育集团跳绳教程》《花样跳绳》校本教程教材,申报课题“跳绳运动对提升小学生体质健康的实践研究”等。
多种方式推动“以赛促练,以练促学”
学校充分考虑跳绳场地较小的特点,利用“天天跳绳”软件,组织全校线上跳绳比赛,组织学生参加山东省第一届线上中小学生跳绳比赛,为学校线上体育教学发展提供了更多借鉴和经验,让“以赛促练”成为学校体育发展的主要路径。
结合学校体育教学实际,学校着力推进“以赛促练,以练促学”活动。第一学期低年级以“一分钟并脚跳”为主,高年级以“8字绕”为主;第二学期学校组织体育节、跳绳吉尼斯活动。同时,借助山东师大基础教育集团办学优势,2021年,学校承办了“童心向党,绳彩飞扬”山东师大基础教育集团跳绳比赛,让整个校园因花样跳绳焕发出新的活力与生机。
“绳彩飞扬”助力学生全面成长
通过特色体育文化引领,学校的体育工作实现了质的提升。
2021年学生体质健康综合评价达标率为96.34%,其中一分钟跳绳达标率高达99.61%。从2018年开始至今,历山学校花样跳绳队在全国跳绳联赛、全省全民健身运动会、全省中小学生线上跳绳比赛、济南市中小学生跳绳比赛上屡次取得优异成绩:18次获得全国跳绳联赛第一名,连续4年获得山东省特等奖,学校“绳彩飞扬”活动获得历下区“阳光大课间”活动评比第一名,学校被评为“山东省校园跳绳推广学校”。
(作者:辛吉荣 王欣欣,单位系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
《中国教育报》2023年01月10日第9版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