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协委员建言擦亮历史文化“金名片”******
中新网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 杜燕 刘文曦)今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擦亮历史文化“金名片”。正在召开的北京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上,委员们围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文化遗址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管理等建言献策,以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增强大国首都文化软实力。
“要以高度的历史担当,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来自文化艺术界的新委员杨家毅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北京革命活动纪念馆馆长,他称,北京城是中国都城发展的杰出典范,是“天人合一”“和合共生”等中国传统文化核心理念的集中体现地,也是世界文化遗产集中承载地,因此要全面系统地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既要系统梳理并保护好各类文物,也要保护各类建筑遗存,还要保护历史水系、道路等遗存。
在他看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还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和民生的关系,不能忽视生活在这里的人。协调好城中居民生活,调动其保护意识,使其成为景观中动态活力的一部分,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应有之义。
“东胡林遗址是探讨中国北方旱作农业起源的最重要考古发现,是中华民族雄踞欧亚大陆东部的基础保障。由于种种原因,遗址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进展缓慢,遗址保护现状与其世界级科学价值和巨大影响力很不相称。目前,遗址的抢救性保护迫在眉睫。”民盟北京市委秘书长严为呼吁加大力度实施保护利用。
东胡林人遗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东胡林村清水河北岸,是继北京人和山顶洞人旧石器文化遗址之后的又一重要发现。严为建议,北京市政府把加强遗址保护纳入全市重点工作,将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深化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以此带动遗址保护利用升级工作。同时,要加强对遗址利用的专题研究和规划,运用现代技术,扩大发掘面积或调查新的同期考古遗址并进行发掘,为后续建设国家文化遗址公园和主题博物馆奠定基础。同时,要借助主流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将东胡林遗址文化推向世界,有效扩大中华优秀文化影响力。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杨利慧谈到,目前没有进入非遗名录的民俗文化多少受到冷落或忽视,建议北京进一步完善首都非遗的保护机制,以切实推进其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也为国内以至国际的非遗保护提供“北京样本”。
她认为,可以鼓励“非遗在社区”的理念和相关实践,彰显非遗与民众活生生的日常生活的关联性,更有利于维护和营造非遗传承发展的良好生态。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对各地的完整非遗资源,不仅仅是代表作项目,开展系统的搜集、整理和建档保护。同时,打造数字化的“北京非遗之旅”文化地图,规划设计数字化的“北京非遗之旅”,让北京的普通百姓和传承人讲述非遗故事,任何人按图索骥亲临传习所现场,实地观摩其技艺展示,通过这样的方式展示非遗的独特魅力。
根据今年的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北京将立足文化自信自强,做好首都文化这篇大文章,更好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